GY 5067-2003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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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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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广 播 电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Radio And TV buiding,GY 5067- 2003,代替GYJ33-88,2003-03-24发布2003--05-01实施,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广发计字[2003]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广 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单位:,由 国 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修订的《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会审批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67-2003,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原,《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同时废止,本 标 准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中心负责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3年3月24 日,关于批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 67 -2003)强制性条文的函,建标 函 [ 200 3] 15 4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你局 “关 于《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标准送审的函”[(2003)广发计字615号]收悉,经我部研究,现批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第4.1.2, 4.1.3, 4.1.4,4 .2.1,4.3.1, 4.3.2, 4.3.3, 4.3.4, 4.3.6, 4.3.7, 4.3.8, 4.3.9 (2) (3)、5.0.2, 5.0.4 (1) (2),(3)、6.2.3, 6.3.1, 6.3.2, 6.4.1, 6.5.1, 7.0.2, 7.0.3, 7.0.4, 7.0.5, 8.1.4, 8.1.5,8.2.1, 8.3.1, 8.3.3, 8.3.6,8 .4.1 , 8.4.2, 9.0.1, 9.0.3, 9.0.4, 9.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性条文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中,有关《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强 制 性 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200 3 年 7 月 1 1日,前言,《广 播 电 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根据1998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计字【1998]87号文下达的标准修,订任务,由原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在原《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 规 范 的修订,是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十多年来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状况和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 的实践经,验,考虑了近年来防火技术的进步和要求,对近年兴建和当前正在兴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进行了重点调研,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部建标仁1996]626号文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进行重,新编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予以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广 播 电 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于2000年7月召开了有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计划财务司、,保卫司、法规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公安消防机构的代表以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和部分省、市,广播电视局等22个单位30位专家和代表参加的送审稿审定会,经代表的认真审查后同意通过。会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又专门组织了协调会进行研讨,提出了补充和修改意见,协调会还确定将原标准名,称更改为《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照审定会及协调会的要求,完成修改工作后形成了报,批稿,本 规 范 是结合广播电视建筑的特点和音像工艺的特殊要求,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方针指导下,加强火灾监控和灭火设备的同时立足于自防自救,并加强防烟、防火的具体条文规定。本规范与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有着互为补充的密切关系,因此,在执行中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内容,均应按上述国家规范的规定执行,条 文 中 用黑体字表示的为强制性条文,经 授权 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区南礼士路13号,邮 政 编 码 : 10 00 45 E ma il :bzde@dsarft.com,电 话 : ( 01 0) 6 8 020046,传 真 : ( 01 0) 6 8043786,标 准 编 制 和 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原 国家 广 播 电影 电视 总 局 设 计 院 ),参 加 标 准修订的主要起草人:黄景酞郑耀辉,目次,2 术,则 “:.“.. ””””””.. ““ “”””””. .. _.. .. ”””””””. “:.“.“.”:.”.16,语.“.“ ”””””.”. “.. ””””.”.“.. ““.“:.““.”””””.”””.. ”.. “ ””“”.”.. 16,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 ”:.”.;.” “.“.““”.””””””.. ””..““.。“:.”.””.. ” .. 17,4 建筑、构造.”.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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